1. 总则
1.1 目的
为规范建筑排水系统及防水工程的验收工作,确保工程质量,保障建筑物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,特制定本标准。
1.2 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改建及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排水系统及防水工程的验收工作。
1.3 依据
本标准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、施工及验收规范,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制定。
2. 排水系统验收标准
2.1 材料验收
2.1.1 排水管道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,具备产品合格证、质量检验报告。
2.1.2 管道内外壁应光滑平整,无裂纹、砂眼等缺陷。
2.2 安装质量验收
2.2.1 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,一般排水横管坡度不小于0.026。
2.2.2 管道连接应严密,无渗漏;支架安装牢固,间距合理。
2.2.3 排水立管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3mm/m。
2.3 系统功能验收
2.3.1 通水试验:所有排水点同时放水,管道畅通无阻,无渗漏。
2.3.2 冲水试验:卫生器具冲水功能正常,排水迅速,无积水。
3. 防水性能验收标准
3.1 材料验收
3.1.1 防水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,具备合格证、检测报告。
3.1.2 材料包装完好,无受潮、变质现象。
3.2 施工质量验收
3.2.1 基层处理平整、牢固、干净,无明水。
3.2.2 防水层厚度均匀,无漏涂、起泡、裂纹等缺陷。
3.2.3 节点处理(如阴阳角、管道根部)加强措施到位。
3.3 防水性能验收
3.3.1 闭水试验: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,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,无渗漏。
3.3.2 淋水试验:对于立面防水,采用喷淋设备持续淋水2小时,无渗漏。
4. 验收文件与记录
4.1 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:
- 材料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
-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
- 试验记录(通水试验、闭水试验等)
4.2 所有验收记录应整理归档,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。
5. 附则
5.1 本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验收。
5.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发布单位所有。
**注意**:具体项目中还应结合设计文件及相关国家规范要求执行。